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1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1996]39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2-23
云地税发[1996]39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23
 
字体: 【】 【】 【
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大理、个旧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1996]684号)转发给你们。并明确对房产企业在合同期内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的,房产企业应以包销商向购买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得扣除支付给包销商的手续费)为计税依据,缴纳“销售不动产”营业税。以上,请一并遵照执行。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开发企业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6年11月22日   国税函[1996]684号)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接你省广州地方税务局《 关于房产开发企业包销房产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 穗地税发[1996]259号),反映房产开发企业与包销商签订合同,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根据市场情况自订价格进行销售,由房产开发企业向客户开具房产销售发票,包销商收取价差或手续费,在合同期满未售出的房产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对此应如何征收营业税。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合同期内房产企业将房产交给包销商承销,包销商是代理房产开发企业进行销售,所取得的手续费收入或者价差应按“ 服务业一代理业”征收营业税;在合同期满后,房屋未售出,由包销商进行收购,其实质是房产开发企业将房屋销售给包销商,对房产开发企业应按“ 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包销商将房产再次销售,对包销商也应按“销售不动产”征收营业税。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