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自治区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01
核心提示:桂国税发〔2006〕19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8-03
桂国税发〔2006〕19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8-03
 
字体: 【】 【】 【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102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对上年度的内外销之和在300万元<含>人民币以下的生产企业,原桂国税发〔2003〕281号第二条规定予以废止)在审核期满前按《通知》第三条规定改变“免、抵、退”税计算方法后,原已按“只免抵不退税”的税收处理方法申报的出口货物,不再调整申报。新发生出口业务的生产企业和小型出口企业(小型出口企业是指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什么问题,请及时向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报告。
二○○六年八月三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