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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 广西壮族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贵州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5
核心提示:云地税发[1996]37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2-03
云地税发[1996]37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2-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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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地、州、市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5]132号)转发给你们,根据通知第三条:“油气勘探开发劳务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并报总局备案”的规定,经三省( 区)协商一致,现对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范围的有关问题补充明确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油气田企业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范围的明细项目。
    (一)地质勘探工程
      1、地质测量
      
2、控制地形测量
      
3、地球物理勘探(1)重力(2)电法(3)二维地震(4)三维地震(5)地震测井(6)航空磁测(7)化学勘探
      
4、探井(1)新探区临建工程(2)钻前工程(3)钻井工程(4)固井工程(5)试油、酸化、压裂等井下作业
      
5、运输、吊装、搬安作业
      
6、油气田科研、通讯服务
    
(二)油气田开发工程
      1、开发井(含注水、注气及检查井)(1)钻前工程(2)钻井工程(3)录井、测井、中途测试作业(4)固井工程(5)试油、酸化、压裂等井下作业
      
2、油气集输工程(1)井口及抽油机安装(2)联合站、结转站、清管站、动力液压站、供热、注气、配气、集气、压气等站场建设(3)原油稳定装置(4)气体处理装置(5)集油、集气管线(6)输油管线(含单井井口至储油设施的公路、水路运输)、输气管线(7)脱硫
      
3、注水工程(井口安装、注水站、配水间、注水管线等)
      
4、供水工程(井口工程、供水站、供水管线)
      
5、脱水工程
      
6、供电工程(变电所〈站〉自备电站、输电线路)
      
7、通讯工程(架设通讯线路、通讯电缆)
      
8、污油处理工程(污水处理站、污水管线)
      
9、油气田作业区道路工程(公路、铁路、桥梁、涵洞、码头等)
      
10、排水工程
      
11、防护工程(护坡、护坎、堡坎、河堤、海堆工程等)
     二、滇黔桂石油勘探局应向主管地方税务机关提供所属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名单及有关资料,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方可执行国家税务总局有关规定。
     三、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应加强核算,对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又为本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或对外提供劳务的,必须对不征税的油气田勘探开发劳务与应当征收营业税的劳务分别核算,否则,一并征收营业税。
     四、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税发〈1995〉132 号文件执行时间的批复》精神,本通知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已征收了营业税的,不予退税,也不得在以后应纳的营业税中抵扣;未征收营业税的,不再补征。
     五、本通知的解释由各省、自治区地方税务局负责。
     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油气田所属单位
为本油气田提供劳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1995年7月6日   国税发[1995]13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的规定,纳税人所属不独立核算的单位,向该纳税人或者该纳税人所属其他不独立核算的单位提供应税劳务,并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应当缴纳营业税。实施新税制后,一些地方税务部门要求明确: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是否应当根据上述规定征收营业税。
   据调查了解,原油、天然气生产作为资源开发行业,其生产过程要经过地质勘探、钻井、采注、集输等环节。油气集输工程、油田注水(气)工程、供电工程、通信工程等配套工程建设,是这些生产工艺环节的必要内容。油气田按照专业化生产的要求,分别组建了不同的专业生产队伍,如勘探公司、钻井公司、油建公司等非独立核算的二级单位,从事油气生产不同环节的不同作业。由此可见,原油、天然气的生产过程,虽然与加工工业购进原材料然后加工、装配产品的生产过程不同,但均属于货物的生产过程。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其性质属于原油、天然气这种特定货物的生产行为。因此,对于油气田内部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应当征收营业税。为便于各地执行,现就有关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不征收营业税;下设的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征收营业税。
    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以外的其他劳务,以及对外提供劳务( 包括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在内,下同)或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凡属营业税应税劳务并向对方收取货币、货物或其他经济利益的,均应当征收营业税。
    二、本通知所称油气田,系指石油管理局、石油勘探局和石油会战指挥部。
    三、本通知所称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系指与勘探开发原油、天然气有关的劳务,具体是指地质勘探、钻井、测井、录井、固井、井下作业;管道及油气集输工程;油气生产的注水( 气等)、排水工程;油气生产的供电工程和通讯工程;油田内的道路、桥涵、河堤、码头、海堆工程。
油气勘探开发劳务的范围,必须按国家税务总局统一规定执行,各级税务机关和纳税人不得擅自扩大。
    上列项目范围的具体界定,由省级地方税务局制定办法并报总局备案。
    四、油气田下设的非独立核算单位,既为本油气田提供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又为本油气田提供其他劳务或对外提供劳务及向本油气田下设独立核算单位提供劳务的,须对不征税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与应当征营业税的劳务分别进行财务核算,不分别核算或者不能向税务机关提供有关财务资料的,其为本油气田提供的油气勘探开发劳务应当并入应税劳务中征收营业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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