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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5
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6〕6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21
国税函发〔1996〕67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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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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