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范围界定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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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6〕67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21
国税函发〔1996〕67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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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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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对“博物馆”免税范围界定问题的请示》(厦地税政一〔1996〕11号)收悉。经商财政部研究,现批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第(六)款中所称的“免征营业税的博物馆”,是指经各级文物、文化主管部门批准并实行财政预算管理的博物馆。请你局按此条件严格界定,对其他虽冠以博物馆的名称,但不符合上述条件的单位,不得给予免征营业税的照顾。
此复。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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