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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2
核心提示:鲁地税一字[1996]第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11-15
鲁地税一字[1996]第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11-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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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税局:
随着代理业务的发展,各种新的代理形式不断出现。对统一税收政策,现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59号和国税发[1995]076号文件规定精神,特将下列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货运代理业务的单位,代理委托方运输货物向委托方收取的运输费、服务费等各种收入,可扣除支付给海、陆(铁路、公路)、空运输部门的运费,以及支付给港口、码头、机场、铁路等有关部门的货运港务费、货物中转费、货物打包费、港口码头费、港口作业费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专门从事保险代理业务的单位或个人向委托方收取的保险费(含服务费或手续费),允许扣除支付给保险公司保费收入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按“代理业”税目依5%税率计算征收营业税。
三、其他单位或个人从事代理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
对从事代理业务的其他单位或个人;凡未经总局或省局正式下文明确扣除项目的,一律依其收入全额为计税营业额计算缴纳营业税。
以上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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