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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86
核心提示:京财税[1996]1477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9-19
京财税[1996]1477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9-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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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财政局、地方税务局、市财政局、市地方税务局各分局: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1996)60号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九九六年九月十九日
        
    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
    营业税问题的批复
     财税字[1996]60号
    
    江西省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铁路施工企业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工程收取“三项费用”等征收营业税问题的请示》(赣地税发[1996]355号)收悉,现批复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第五条“纳税人的营业额为纳税人提供应税劳务……向对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有关规定,对铁路施工单位承建京九铁路、浙赣复线向发包单位收取的临时设施费、劳动保险基金、施工机构迁移费及其他价外费用,应自1994年1月1日起,全部并入营业额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八月三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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