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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0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6]36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8-28
京地税营[1996]36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8-2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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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1996]126号)转发给你们,请就你局营业税征管范围内类似情况进行清理,凡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应税劳务,不论其相关业务收入来源于境内或境外,均应照章征收营业税,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九九六年八月二十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租给境外单位使用缴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6〕126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近据反映,目前一些位于中国境内并注册登记的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并取得租金等收入,以该项收入来源于境外为由,而未申报缴纳营业税。现就该问题明确如下:
     税制改革前,根据原营业税制规定,来源于境外的营业收入免征营业税。1994年税制改革以后,此项免税规定已经废止。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七条规定,境内远洋运输企业将船舶出租给境外单位或个人使用,其船舶出租的劳务发生地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应按照“服务业”税目中的“租赁业”项目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七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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