鲁地税流字[1996]第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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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5-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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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税收征管范围的意见已转发各地,为确保征管范围调整后国家涉外税收政策的正确贯彻落实,根据山东省人民政府鲁政发(1994)62
号等有关规定精神,现将征管范围调整后有关涉外营业税问题明确如下:
一、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适用内资企业营业税问题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从事营业税应税劳务的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应自1996 年1月1日起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实旒细则》及有关政策规定,缴纳营业税。其征收管理由各级地方税务局所属征收机关负责。
二、关于外商投资企业改征营业税后增加税负的处理问题
1993年12月31日前已批准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由于改征营业税而增加税负的,由企业提出申请,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批准,在已批准的经营期限内,准予退还因税负增加而 多缴纳的税款,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没有经营期限的,经企业申请,由省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在最长不超过5年期限内,退还其因税负增加而多缴纳的税款。
三、关于退税的申报审批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94)财预字第55号《关于税制改革后对某些企业实行“先征后退”有关预算管理问题的暂行规定的通知》第三条第(七)款的规定精神,应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应在年度终了后30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报送书面申请报告,并附送《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见附件一)、原始纳税凭证及复印件、财务报表等资料,经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后,方可办理退还税款手续。
各市、地区地方税务局应于年度终了后40日内将应缴纳营业税的外商投资企业申请退税的情况进行认真审核,并附送企业纳税凭证复印件、财务报表和《营业税税负增加退税申请表》等资料,书面报省地方税务局核批。
外商投资企业退税申请被批准以后,由企业纳税地主管税务机关根据批件,开具“收入退还书”,经国库部门审核无误后,按预算级次从地方国库中退付,其批件和“收入退还书”,抄送同级财政部门备查。
四、关于预退税款的审批问题
改征营业税后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的退税,原则上年终后一次办理。对年度退税额较大、年终一次办理退税资金周转有困难的企业,层报省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或月预退税款。
为提高办事效率,对年度退税额在40万元以下的,年终一次办理退税。影响企业资金周转较大的,报市、地区地方税务局批准,可按季预退税款(不得超过全年应退税款),年终层报省地方税务局审核批准后,办理清算。
申请按季(月)预退税款的申报资料,按退税申报的规定办理。
五、关于退税的管理问题
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是一项政策性很强的工作,为加强对增加税负退税工作的监督和管理,各市、地在办理外商投资企业增加税负退税时,应按以下要求办理:
(一)严格遵守“先征后退”的原则,即企业实现税款必须先入库后退库。对当期实现税款未及时足额解缴入库的,要严格按照《税收征管法》有关规定进行处理,并且不得办理增加税负退税审批手续。
(二)增加税负申请退税的外商投资企业必须在年度终了30日内向地方主管税务机关提出书面报告,各地方主管税务机关必须逐户进行认真审核,严把政策关,按照“一户一报”的原则,附上有关财务资料层报省地税局审批。
对已由各市、地按照规定权限批准预退税款的企业,在办理年终退税清算审核手续时,应将其全部的纳税凭证和报表资料及批准预退税款的文件、复印件一并上报省地税局。
凡过去规定与上述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六、征管范围调整后各市、地地税局应抓紧组织人员对本地的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经营及税收情况进行一次详细摸底,并填写《外商投资企业缴纳营业税增加税负退税情况汇总表》(附件二)、《涉外营业税税收情况一览表》(附件三),随书面报告于5月底前一并上报省地税局流转税处。
附件:(略)
一九九六年五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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