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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291
核心提示:(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6-03-13
(96)鲁地税流函字3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6-03-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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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地方税务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补充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凡在向用户收取环节未缴纳增值税的,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其纳税地点为向用户收取该项费用的销售单位所在地。 
 

一九九六年四月八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复函 
国税函[1996]101号


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   
    你公司《关于原油管理费缴纳营业税问题的请示》(〔96〕中油销字第48号)收悉。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根据国家计委计价格〔1995〕1644号文件规定,自1996年1月1日起,按每吨4元的标准向用户收取原油管理费,并根据边远地区、结算周期和结算环节等复杂情况,拟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指定专人向用户收取,与原油价款分别列账,并就地缴纳流转税,完税后的原油管理费由油田销售部门按规定留用与上交总公司所属销售公司。对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是否需要缴纳营业税问题,经研究,函复如下:   
    你公司所属销售公司收取的原油管理费,不论是直接收取,还是委托油田销售部门收取,因在向用户收取环节已经缴纳了流转税,故完税后集中到总公司销售公司的部分,可不再缴纳营业税。  
   
                            

一九九六年三月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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