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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大连市国税局关于落实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58
核心提示:大国税发〔2006〕1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6-26
大国税发〔2006〕1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6-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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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市(县)国税局,直属税务分局、各稽查局:
为规范外贸出口经营秩序,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管理,防范骗取出口退税违法活动,结合大连地区实际情况,对落实出口企业出口货物退(免)税有关单证实行备案管理制度有关问题具体明确如下:
一、出口企业自营或委托出口属于退(免)增值税或消费税的货物,最迟应在申报出口货物退(免)税(税务机关正式受理退(免)税申报日)后15天内,将相关出口货物单证在企业财务部门备案,以备税务机关核查。
二、出口企业应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货物退(免)税实行有关单证备案管理制度(暂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99号,以下简称通知)规定的范围备案各项单证。如因业务特殊确实无法备案其中一项或几项单证的,应书面说明原因与其他单证一并备案。税务机关在调取单证检查核对时认为合理的,可视为其备案单证齐全。
三、按通知规定,税务机关要求出口企业申报出口退(免)税时提供备案单证的,税务机关审核后应返回企业保存,在备案单证上税务机关不加盖印章。
四、通知规定必须采取第一种方式备案单证的,“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的”暂按2006年1月1日以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办理出口退(免)税登记确定;“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的”,暂按近三年来有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取出口退税、抗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涉税违法行为记录确定。
五、各基层局应加强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税收管理员每年对出口企业至少应检查一次出口备案单证的情况(稽查局查过的可不重复检查)。各稽查局对有出口业务的纳税人进行纳税检查时要对企业备案单证的情况一并检查。同时,各基层局主管出口退税科室可根据人员配置情况,对出口企业备案单证情况进行抽查,切实加强备案单证的日常管理和核查工作。
                                    
 
 二○○六年六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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