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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23
核心提示:京地税营[1995]3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5-01-09
京地税营[1995]3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5-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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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方税务局、市局直属单位: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252号《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一九九五年一月九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农业发展银行营业税征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252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发[1994]25号文件精神,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的组建工作已经完成,省级以下机构也将陆续组建。原由中国农业银行和中国工商银行办理的农业政策性信贷业务已于6月30日划转到该行,但在其省级以下机构组建工作完成以前该行业务仍暂由中国农业银行代理。根据营业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现对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征收营业税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总行直接经营的业务,其应纳的营业税由该总行向国家税务总局缴纳。
     二、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各分支机构应纳的营业税,均由取得营业额的核算单位就地缴纳。
     三、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委托中国农业银行代理的信贷业务应纳的营业税,由受托代理单位代扣代缴。
 

一九九四年十二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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