粤地税发〔1994〕3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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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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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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