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从事各种设备调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05
核心提示:粤地税发〔1994〕34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11-23
粤地税发〔1994〕34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11-23
 
字体: 【】 【】 【

各市地方税务局: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一九九四年十月十日国税函发[1994]55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抄件)规定精神,省局意见,对从事各种设备整试验所取得的调整试验收入应按服务业税目征收营业税。

广东省地方税务局

一九九四年十一月二十三日

 

附件: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电力调整试验收入适用税目问题的批复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