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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92
核心提示: 京税一[1994]510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8-17
 京税一[1994]510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8-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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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函发[1994]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8月1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开航中国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发[1994]377号
    
    北京市、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税务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乌兹别克斯坦共和国政府民用航空运输协定已于1994年4月19日在塔什干正式签署,请依照该协定第十二条的规定,自1994年4月19日起对乌兹别克斯坦航空公司在我国境内从事国际运输取得的收入和利润,免予征收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对其在我国境内的财产,免予征收一切税收;对其在我国境内的代表机构人员为乌兹别克斯坦国民的所取得的工资、薪金和其它类似报酬,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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