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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京税一[1994]389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6-27
京税一[1994]389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6-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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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对外分局、开发区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国税发〔1994〕12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1994年6月27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税收问题的通知
     国税发〔1994〕127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重庆市税务局:
     接民政部来函,要求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取得收入继续给予免税照顾。新税制实施后,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发行收入的税收问题,明确如下:
     一、营业税
     根据新的营业税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不征营业税,对代销单位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所得税
     对社会福利有奖募捐的发行收入在考虑政策的连续性,“八五”期间免征企业所得税。
     对个人购买社会福利有奖募捐奖券一次中奖收入不超过10,000元的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对一次中奖收入超过10,000元的,应按税法规定全额征税。本规定从六月一日起执行。凡以前已征个人所得税的,可不退税;未征个人所得税的,不补税。
     三、固定资产投资方向调节税
     根据投资方向调节税暂行条例规定,对社会福利设施投资适用零税率。

1994年5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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