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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山东省税务局关于小清河航运局所属各港口纳税地点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74
核心提示:鲁税一[1994]4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5-18
鲁税一[1994]4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5-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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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南市、潍坊市、东营市、滨州地区税务局:
关于小清河航运局所属各港口纳税地点问题,税改前省局曾特案规定在小清河航运局所在地集中缴纳。按照税改后营业税条例及实施细则的规定:从事水路、航空、管道或其他陆路运输业务并负有营业税纳税义务的单位为从事运输业务并计算盈亏的单位。据此,省局意见::
    一、对小清河航运局所属各港白营业收入应纳的营业税,应分别在其所在地缴纳。
    二、考虑到税款的征收期及征管交接等具体情况,对其纳税地点的调整可自本年度第二季度起执行。
一九九四年五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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