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税务局关于我省农村保险互助会税收问题的通知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402
核心提示:鲁税一 [1994]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4-15
鲁税一 [1994]32号
|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15
|
|
各市、地区税务局,莱芜市财税局:
近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山东省分公司鲁保发字(1994)49号《关于农村保险互助会有关事项的通知》,该“通知”中第四条第一款称:互助会属非盈利性互助组织,不交纳营业税和所得税。此规定与现行营业税、企业所得税条例细则不符,省局意见: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财税字(94)002号通知,“对保险部门的农牧保险及相关技术培训、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普通人寿保险、养老年金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业务免征营业税。”除上述国家已明确的免税项目外,其它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任何地区和部门均不得规定免税、减税项目。
二、对保险企业缴纳所得税问题亦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一九九四年四月十五日
|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