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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纳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456
核心提示:(1994)财税字第6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4-07
(1994)财税字第6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4-0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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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本文失效,参见《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十批)的决定》(财政部令2008年第48)。

中国民用航空总局: 
    根据国家财税体制改革的精神,从1994年1月1日起,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及有关规定缴纳营业税、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考虑到民航基础设施落后的状况,同意1994年至1995年民航基础设施建设基金暂免交所得税。

一九九四年四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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