厦税外〔1994〕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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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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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人民政府:
接厦门国际银行、新加坡大华银行厦门分行、标准渣打(麦加利)银行厦门分行、美国建东银行厦门分行、香港上海汇丰银行厦门分行、新加坡华侨银行厦门分行、和香港集友银行厦门分行等七家银行申请免征营业税的报告。根据国务院国发(19 84)l 6l号文件和实施新税制后国家税务总局国税明电(1 9 9 3)0 7 8号“关于经济特区征免流转税问题的通知”,并考虑到深圳经济特区已规定对外银行在一九九五年底之前免征银行金融业务收入营业税的情况.为了平衡地区间的税负, 支持我市外(合)资银行的发展。我们意见:对上述厦门国际银行等七家外(合)资银行一九九四年一月一日起至一九九五年十二月十一日止所取得的银得金融业务收入仍继续免征管业税。
以上报告,请速批示。
一九九四年元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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