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 税种类别 » 正文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512
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4〕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1-24
国税函发〔1994〕3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24
 
字体: 【】 【】 【

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 法规适用-税种类别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