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外合资××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税收问题的批复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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核心提示:国税函发〔1994〕3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94-01-24
国税函发〔1994〕3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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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94-01-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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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税务局:
1993年12月13日豫税函发〔1993〕272号《关于对××公路桥梁开发有限公司有关税收问题的请示》悉。经研究,我局意见,对该企业所建商品路收费站所收取的费用应依“服务业”税目5%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一九九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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