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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北京市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4  浏览次数:503
核心提示:市税三字[1989]105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1989-12-27
市税三字[1989]105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1989-12-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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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分局(区、县税务局)、燕山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局(89)国税流字第571号《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批复》转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对于文中第二条仍按北京市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细则第四条规定办理。


     1989年12月27日


     国家税务局《关于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问题的批复》
     (89)国税流字第571号


    海南省财税厅:
     你厅琼财税(1989)流字第141号《关于对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等税收问题的请示》收悉。文中反映财政部(89)财会字第33号《关于国营企业的各项收入严格按规定入帐核算的通知》中第四条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其租金收入应作为更新改造基金入帐,不得将这部分收入作为企业经营收入,提取留利、发放奖金”。对这部分收入是否征收营业税、房产税要求明确。经研究,现答复如下:
     一、营业税。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条例(草案)实施细则》第四条第十七款规定“服务业中的租赁业务的‘营业收入额’,是指经营各种财产、场地、物品出租业务所取得的租金和租金性质的收入”。据此,对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设备取得的租金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房产税。按照房产税暂行条例规定,企业出租多余闲置房屋应按取得的租金收入依12%的税率征收房产税。
     此复


1989年12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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