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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部分废止)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238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6〕49号 条款失效成文日期:2006-02-23
京国税发〔2006〕49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6-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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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根据2011年9月30日发布的《北京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发布全文废止 部分条款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公告[2011]10号),市局补充内容废止。
 
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含金产品出口实行免税政策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2006]10号)(以下简称“通知”)转发给你们,并补充以下意见,请一并依照执行。
  对属于“通知”第一条所列海关商品代码范围的出口货物,凡在“通知”的附表中列明的,请在2006年3月底前按“通知”要求办理,未在“通知”的附表中列明的,请各局在认真调研,严格审核后提出处理意见并上报市局。
                  
2006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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