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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税种类别

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3  浏览次数:189
核心提示:京国税发〔2006〕5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06-01-09
京国税发〔2006〕5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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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的通知》(国税发[2005]197号)转发给你们,根据全市情况补充如下意见,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自2006年取消出口货物退(免)税清算以后,各局要进一步加强出口货物退(免)税的日常管理,继续做好出口货物退(免)税的统计分析工作,力争达到精细化、专业化管理的要求。
    二、各局应于每月2日前,将《出口货物退(免)税进度月报表》上报市局,于季度后次月8日前,将《特殊政策退(免)季度统计表》、《出口卷烟免税情况统计季报表》上报市局,电子文档同时报市局进出口税收管理处。

                      2006年1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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