京国税函〔2006〕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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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06-01-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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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县(地区)国家税务局,直属税务分局:
现将《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出口有关免抵退税审批权限的批复》(国税函[2005]1157号)转发给你们,我市生产型集团公司收购成员企业产品及其他视同自产产品出口,免抵退税申报和管理办法仍按《北京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出口产品视同自产产品退税有关问题的通知的通知》(京国税函[2003]107号)的规定执行。 2006年1月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