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法规适用-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高新技术、软件开发 » 正文
法规适用-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期间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01  浏览次数:572
核心提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1年第4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科发火[2008]172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实施高新技术企业所得税优惠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203号)的有关规定,现就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复审结果公示之前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公告如下:

  高新技术企业应在资格期满前三个月内提出复审申请,在通过复审之前,在其高新技术企业资格有效期内,其当年企业所得税暂按15%的税率预缴。

  本公告自2011年2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分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法规适用-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