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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优惠政策

自治区地方税务局关于享受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576
核心提示:桂地税〔2011〕2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1-03-04
桂地税〔2011〕2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1-03-04
 
 

      近接区内一些地方反映,《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海关总署关于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202号)执行到期后,原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如何缴纳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实施西部大开发战略的若干意见》(中发〔2010〕11号)的规定,今后10年国家将继续深入推进西部大开发战略,并对西部地区的鼓励类产业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目前,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等部门正在研究制定新一轮的有关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因此,为做好新旧政策的衔接工作,支持鼓励类产业企业的发展,经研究,现就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预缴企业所得税问题公告如下:

        从2011年1月1日起,我区原已享受西部大开发鼓励类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企业暂按15%的税率分季预缴企业所得税。

      特此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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