赣国税函〔2012〕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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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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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农村电网维护费增值税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8〕4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供电企业收取的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有关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5〕77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电网维护费征免增值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591号)精神,现将县供电企业免征增值税的农村电网维护费具体计提范围、免税标准等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销售额计提范围为:市(县、区)新老城区、工业园区、开发区、大型工矿区以及乡镇大工业用电以外的乡镇以下(含乡镇)用电。计提标准为不超过0.21元/千瓦时。 二、县供电公司应在财务上单设明细科目对农村电网维护费进行核算,做到专款专用。否则其计提的农村电网维护费不得免征增值税。 三、用于农村电网维护购进的耗材支出,其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四、农村电网维护费享受免征增值税税收优惠应进行备案登记。县供电公司应向县级主管国税局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经主管国税局备案确认后,方可享受免征增值税优惠。 (一)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供电所(站)名册。包括供电所(站)名称、供电电压、供电范围、计提农村电网维护费范围、电量统计方法。 (二)农村电网维护费财务明细科目设立情况。 以上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及时报告主管国税局,县供电公司每年3月底前应将上一年度提取农村电网维护费情况报主管国税局备查。 五、主管国税局应加强对免税农村电网维护费的审核,每月对企业申报表及相关资料的完整性、真实性、准确性和逻辑关系进行审核,审核无误的暂按企业申报的免税收入免征增值税。 六、主管国税局要在每年6月底前对上一年度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情况进行清算核实。对扩大计提范围、未单独核算以及未专款专用的应按有关规定补征增值税。 七、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收入的申报。 (一)供电企业《增值税纳税申报表》第9栏“其中:免税货物销售额”应填写农村电网维护费免税收入。 (二)申报同时提供《农村电网维护费统计表》,格式见附件。 八、本通知自2012年1月1日起执行。以前年度处理不作调整。
二○一二年三月二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