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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洲运动会提供服务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368
核心提示:国税函〔2012〕10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3-14
国税函〔2012〕10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3-14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区、市)国家税务局:
    经研究,现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有关营业税问题通知如下:
    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及其关联机构向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提供服务形式赞助过程中发生的相关劳务,属于无偿提供应税劳务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不征收营业税。
    前文所称“关联机构”和“服务形式赞助”,是指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广东有限公司与第16届亚运会组委会签订的广州2010年亚运会赞助协议中明确的关联机构和赞助服务。
 
国家税务总局
二○一二年三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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