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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优惠政策

天津市国家税务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的公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419
核心提示:津国税〔2012〕1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6-11
津国税〔2012〕1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6-11
 
 

    为进一步规范天津市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征收管理工作,现就小型微利企业申报企业所得税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预缴申报表填报口径

    (一)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小于6万元(含6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2012版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实际利润总额”与15%的乘积,填入第45行“(二)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应纳税所得额6万元以下,含6万元)”内。

    (二)上一纳税年度年应纳税所得额大于6万元并且小于30万元(含30万元),同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规定的资产总额和从业人数标准,实行按实际利润额预缴企业所得税的小型微利企业,在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将《2012版预缴税收优惠明细表》第11行“实际利润总额”与5%的乘积,填入第44行“(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内。

    二、享受减免税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在本年度预缴申报企业所得税时,应依据其上年度汇算清缴申报表中填报的所属行业、应纳税所得额、资产总额、从业人数等指标确认享受优惠政策,不需向主管国税机关另行备案。上一纳税年度不符合小型微利企业规定条件的,当年预缴申报时不得享受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二)纳税年度终了后,企业需提供本年度符合小型微利企业条件的相关证明材料,并随年度汇缴申报资料一并报送主管国税机关。经主管国税机关核对,企业当年有关指标不符合规定条件,但已按本公告有关规定计算减免所得税额的,在年度汇算清缴时要按规定补缴所得税额。

    三、有关指标口径

    (一)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确定。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从业人数”、“资产总额”的计算标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251号)第二条规定执行。

    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本年度按规定计算的“从业人数”和“资产总额”分别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企业从业人数(全年平均人数)”、“资产总额(全年平均数)”行次。

    (二)行业的确定。对于多业经营的企业,按以下方法确定减免税适用条件:凡从事采矿、制造、电力燃气及水的生产和供应,其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50%以上的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的工业企业条件;上述工业企业以外的其他企业,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九十二条第(二)项规定的其他企业条件。

    企业应于年度所得税纳税申报时,将本年度按规定确定的“所属行业”填入《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税收优惠明细附表》“所属行业(工业企业  其他企业)”行次。

    四、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预缴问题的通知>的通知》(津国税所【2008】8号)废止。天津市国家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税收优惠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的通知》(津国税函〔2010〕38号)第三条废止。

    本公告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二○一二年六月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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