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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适用-优惠政策

大连市财政局 大连市国家税务局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9  浏览次数:533
核心提示:大财法〔2012〕618号 全文有效成文日期:2012-08-08
大财法〔2012〕618号 
全文有效   成文日期:2012-08-08
 
 

各区市县(先导区)财政局、国税局,市国税局直属分局及各稽查局,市地税局各基层局:
  现将《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2〕33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二○一二年八月八日

财  政  部
                                                                  文件
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2012〕33号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
所属小额贷款公司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鉴于中国扶贫基金会为规范小额信贷的管理,逐步将下属的农户自立服务社(中心)转型为由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经研究,同意中和农信项目管理有限公司独资成立的小额贷款公司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扶贫基金会小额信贷试点项目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35号)的规定,享受有关税收优惠政策。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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