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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22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0]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10]98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1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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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对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免征消费税。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从2009年1月1日起,对成品油生产企业在生产成品油过程中,作为燃料、动力及原料消耗掉的自产成品油,免征消费税。对用于其他用途或直接对外销售的成品油照章征收消费税。

  二、从2009年1月1日到本通知下发前,成品油生产企业生产自用油已经缴纳的消费税,符合上述免税规定的,予以退还。

抄送:财政部驻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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