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成品油进口环节消费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343
核心提示: 文号:财关税[2008]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25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

                               
                                       文号:财关税[2008]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8-2-25
———————————————————————————————————————————————————————————
海关总署:

  为进一步完善消费税政策,促进税收统一、公平,经国务院批准,对部分成品油消费税政策进行调整。现就进口环节消费税调整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自2008年3月1日起,对进口溶剂油、石脑油、润滑油、燃料油恢复按法定税率征收消费税,具体税目税率见附件。

  二、自2008年3月1日起至2010年12月31日止,对进口石脑油暂免征收消费税。

  附件:成品油进口消费税税目税率表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