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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武警部队房产征免房产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8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地字[1987]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7-2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

                                
                         文号:财税地字[1987]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7-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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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局,各计划单列市税务局,加发南京市税务局,海洋石油税务局各分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以下简称武警部队)的性质,经研究,决定对其房产征免房产税问题,可比照对军队房产征免税的规定办理。现通知如下:

  一、武警部队的工厂,专门为武警部门内部生产武器、弹药、军训器材、部队装备(指人员装备、军械装具、马装具)的,免征房产税。生产其他产品的,均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二、武警部队与其他单位联营或合资办企业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武警部队出租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无租出借的房产,由使用人代缴。

    【注: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暂免征收军队空余房产租赁收入营业税房产税的通知》(财税[2004]123号),本文第三条为时效性条款。】

  四、武警部队所办服务社的房产,专为武警内部人员及其家属服务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

  五、武警部队的招待所,专门接待武警内部人员的免征房产税;对外营业的,应征收房产税;二者兼有的,按各占比例划分征免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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