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字[1987]36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7-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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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国务院[1986]90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房产税暂行条例》法规,现对银行、保险系统征免房产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是国家机关,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并由国家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单位的房产,按房产税有关法规办理;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分行及其所属机构的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注: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人民银行总行所属分支机构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通知》(国税函[2001]770号)的规定:根据中国人民银行系统单位工作职能的转变,按照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有关法规,现明确:对行使国家行政管理职能的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含国家外汇管理局)所属分支机构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根据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管理暂行条例》的法规,各专业银行都是独立核算的经济实体,对其房产应征收房产税。
三、对其他金融机构(包括信托投资公司、城乡信用合作社,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组织)和保险公司的房产,均应按法规征收房产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