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免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的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250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0]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10]4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5-25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为支持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对国家重大水利工程建设基金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和教育费附加。

  本通知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