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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契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2-15  浏览次数:40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1]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11]8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8-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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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现就房屋、土地权属由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契税政策通知如下:

  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房屋、土地权属原归夫妻一方所有,变更为夫妻双方共有的,免征契税。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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