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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1  浏览次数:415
核心提示: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
 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粮食企业增值税征免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9]198号通知)和《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开具粮食销售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明电[1999]10号通知)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我市实际,补充规定如下:
    一、确认深圳市粮食集团有限公司及其属下部门(具体单位名单附后)为特区内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
    二、宝安、龙岗两区的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应由企业申请,经宝安、龙岗两区的国家税务局与区财政局共同审核确认,并将审核结果分别上报两局。 
    三、上述经确认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对其销售的粮食按规定办理免税申报,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属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可向国税征收机关申请购领增值税专用发票,其免税销售的粮食可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本通知下发后,对于我市增值税一般纳税人从国有粮食购销企业购进的免税粮食,可凭销售单位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抵扣进项税额。
    五、其他粮食企业经营的军队用粮、救灾救济粮、水库移民口粮,经所辖国税征收分局、区局审核批准后,可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优惠。 
    请一并遵照执行。
    附:深圳经济特区承担粮食收储任务的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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