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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第四批免征营业税的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2-19  浏览次数:275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0]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1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
                               文号:财税[2010]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3-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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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辽宁、吉林、福建、江西、山东、青岛、河南、湖北、广西、重庆、四川、新疆、贵州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

  现将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以及名称发生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发给你们,请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改革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暂免征收营业税的通知》(财税[2007]99号)的规定执行相关营业税政策。

  附件:1.第四批铁路房建生活单位改制后企业名单

  2.名称变更的第一、三批改制后铁路房建生活单位名单

  [下载附件]   财税[2010]14号.zi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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