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号】财税〔2005〕77号 【发文日期】2005.05.11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了促进我国高速公路建设的发展,经国务院批准,现将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自2005年6月1日起,对公路经营企业收取的高速公路车辆通行费收入统一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路经营企业车辆通行费收入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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