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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短信捐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0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7.08 【有效性】全文有效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
                         【文号】国税发〔2004〕87号     【发文日期】2004.07.08           【有效性】全文有效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地方税务局:

  为了支持中国残疾人事业,对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与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合作开展的“短信捐款”业务,以中国移动通信集团公司及其所属公司该项业务的全部收入减去支付给中国残疾人福利基金会的价款后的余额为计税营业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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