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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营业税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316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5]1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
文号:财税[2005]1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5/1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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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经国务院批准,现将合格境外机构投资者(以下简称QFII)有关营业税政策通知如下: 
 
  对QFII委托境内公司在我国从事证券买卖业务取得的差价收入,免征营业税。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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