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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北京市保险业具体险种免征营业税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8  浏览次数:305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字[1994]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8/1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
文号:财税字[1994]55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4/8/1
北京市税务局:
 
  你局京税一[1994]366号请示收悉。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财税字[1994]2号)通知的有关规定,对你市保险部门开办的如下险种也予以免征营业税:
 
  一、农民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二、合同工养老金保险;
 
  三、子女教育金保险。
 
  请照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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