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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332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7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
文号:财税[2011]4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1/1/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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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巩固和扩大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冲击的成果,发挥小企业在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的积极作用,经国务院批准,2011年继续实施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现将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自2011年1月1日至2011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3万元(含3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本通知所称小型微利企业,是指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以及相关税收政策规定的小型微利企业。
 
  请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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