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265
核心提示: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9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文号:国家税务总局2010年第2号公告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0/7/9
————————————————————————————————————————————————————————————————
 
    现就有关“公司+农户”模式企业所得税优惠问题通知如下:
 
  目前,一些企业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牲畜、家禽的饲养,即公司与农户签订委托养殖合同,向农户提供畜禽苗、饲料、兽药及疫苗等(所有权〈产权〉仍属于公司),农户将畜禽养大成为成品后交付公司回收。鉴于采取“公司+农户”经营模式的企业,虽不直接从事畜禽的养殖,但系委托农户饲养,并承担诸如市场、管理、采购、销售等经营职责及绝大部分经营管理风险,公司和农户是劳务外包关系。为此,对此类以“公司+农户”经营模式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生产的企业,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的有关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本公告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印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