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行福利彩票有关税收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9  浏览次数:266
核心提示:文号:财税[2002]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4/2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
文号:财税[2002]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2/4/23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家税务局、地方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彩票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35号)文件精神,支持促进我国彩票事业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收取和交纳的各种价内外基金(资金、附加)和收费征免企业所得税等几个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字[1997]22号)的有关规定,现对福利彩票发行和稍售机构(含销售站点)(以下简称福利彩票机构)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征免问题通知如下:
 
  一、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不征收营业税。对福利彩票机构以外的代销单位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手续费收入应按规定征收营业税。
 
  二、福利彩票机构发行销售福利彩票取得的收入,包括返还奖金、发行经费、公益金,暂免征收企业所得税。
 
  三、本通知自2002年1月1日起执行。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