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10-65768101
财税眼 新闻 法规 筹划
专家之窗 预约 问答 咨询
新华学苑 课程 职场 考试
财税商务 财税超市 威客 
您当前的位置: 首页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 优惠政策 » 正文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免征营业税的一年期以上返还性人身保险产品名单(第二十五批)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5  浏览次数:509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2013]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01-31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
                               文号:财税[2013]1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13-01-31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北京、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若干项目免征营业税的通知》((94)财税字002号)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人寿保险业务免征营业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字[2001]118号)的有关规定,经审核,决定对有关保险公司开办的符合免税条件的下列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营业税,具体免税保险产品清单见附件。

  附件:免征营业税的人身保险产品清单(第二十五批)

  [下载附件]   财税[2013]12号.zip


 
[ 基本分类-优惠政策搜索 ]  [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关闭窗口 ]

全国分站
友情链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