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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2-11-28  浏览次数:310
核心提示:各市国家税务局: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
 
                                    文号: 皖国税函〔2001〕242号        发文日期:2001-04-29
各市国家税务局: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货车修理免征增值税的通知》(财税〔2001〕54号)规定,“为支持我国铁路建设,经国务院批准,从2001年1月1日起对铁路系统内部单位为本系统修理货车的业务免征增值税。”
    经请示国家税务总局,“铁路系统内部单位”是指铁路系统所属的为铁路运输服务的非独立核算生产经营单位。
特此通知,请认真遵照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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