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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分类-优惠政策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开发银行缴纳印花税问题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333
核心提示: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12-22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

                      文号:财税字[1995]47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95-12-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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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开发银行:

  你行开行财会函[1995]10号文《关于申请免纳印花税的函》收悉。经研究,现函复如下:

  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暂行条例施行细则》的法规,贴息贷款合同免纳印花税。因此,经财政贴息的项目贷款合同,免征印花税。

  二、资本金贷款合同,不属于免税凭证范围,应按法规缴纳印花税。

  三、从目前国家政策性银行的经营状况考虑,对记载资金的帐簿,一次贴花数额较大难以承担的,经当地税务机关核准,可在二年内分次贴足印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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