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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批复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44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函[2001]6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8-23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
                              文号:国税函[2001]659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2001-8-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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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自治区地方税务局:

  你局《关于房改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征免问题的请示》(内地税字[2001]156号)收悉,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一、对应税单位依据国家住房制度改革的有关规定,将职工住宅全部产权出售给本单位职工,并按规定核销固定资产帐务,可免征房产税。

  二、对应税单位以收取抵押金形式出售职工住房使用权,房屋产权未转移的,可比照财税[2000]125号文第一条的规定办理,暂免征收房产税。

  三、对应税单位将职工住宅办理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可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未办理土地使用权过户手续的应按规定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

                                              国家税务总局
                                             二零零一年八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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