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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对矿山企业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的通知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25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地字[1989]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11-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法
                              文号:国税地字[1989]122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9-11-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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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的法规,现对矿山企业(包括黑色冶金矿和有色金属矿及除煤矿外的其他非金属矿)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税问题,通知如下:

  一、对矿山的采矿场、排土场、尾矿库、炸药库的安全区、采区运矿及运岩公路、尾矿输送管道及回水系统用地,免征土地使用税。

  二、对矿山企业采掘地下矿造成的塌陷地以及荒山占地,在未利用之前,暂免征收土地使用税。

  三、除上述法规外,对矿山企业的其他生产用地及办公、生活区用地,应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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