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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局对“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宗教寺庙’适用范围的请示”的复函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4-17  浏览次数:504
核心提示: 文号:国税地字[1988]0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11-18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

                                文号:国税地字[1988]020号  状态:有效  发文日期:1988-11-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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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宗教事务管理局:

  你局(88)宗发字386号文收悉.现答复如下: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第六条中的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我局已在(88)国税地字第015号<关于土地使用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中作了解释,即"宗教寺庙自用的土地,是指举行宗教仪式等的用地和寺庙内的宗教人员生活用地."这里的"宗教寺庙"包括寺,庙,宫,观,教堂等各种宗教活动场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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